本會會章


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分校舊生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分校舊生會」又稱「伊小分校舊生會」,英文名稱為「Queen Elizabeth School Old StudentsAssociation Branch Primary School Old Students’ Association

2 會址
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界天水圍第四期第三區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分校 (Queen Elizabeth School Old Students’ Association Branch Primary School, Phase    , Area    , Tin Shui Wai, NT, HKSAR)

3 定義
3.1      「母校」指「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分校」。
3.2      「舊生」指於母校畢業或曾就讀滿三年者。
3.3      「幹事會」指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分校舊生會幹事會。
3.4      「幹事」指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分校舊生會幹事會之幹事。

4 宗旨
4.1      促進舊生間的聯繫,發揮互助互勉的精神。
4.2      促進舊生對母校之歸屬感,加強舊生與母校之溝通和合作,成為母校與舊生之間的溝通平台。
4.3      為母校服務,協助母校推動教育工作,宏揚母校校訓「修己善群」,以天水
圍為始回饋社會。
4.4      為會員謀求福利。


第二章 會員
5 會員資格、權利、義務及會費
5.1    本會會籍分為 (i)成年基本會員 (ii)少年基本會員及 (iii)當然會員三類。

5.2    成年基本會員
5.2.1   資格任何於母校修讀滿三年或以上,已畢業或離校並年滿十八歲之舊生,皆可申請成為成年基本會員。
5.2.2   權利
(i)         可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ii)       可享有於會員大會上參選、被選、表決、動議、和議及罷免權。
(iii)     可列席本會幹事會會議。
(iv)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v)    可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及設施。
5.2.3   義務
(i)         遵守本會之會章。
(ii)       出席會員大會。
(iii)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iv)     準時繳交會費。
5.2.4   會費:成年基本會員之會費為每年港幣五十元正。
5.2.5   紀律
(i)         違反會章者,可被本會幹事會撤除其會籍,失去其會員所享有之權利。
(ii)       本會任何會員如引致本會名譽或任何方面受損,或引致本會行政及活動產生不便,經調查屬實後,可被本會革除其會籍,甚至追討有關的損失。

5.3    少年基本會員
5.3.1   資格任何於母校修讀滿一年或以上,已畢業或離校並未滿十八歲之舊生,皆可申請成為少年基本會員。
5.3.2   權利
(i)         可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ii)       可享有於會員大會上表決、動議、和議及罷免權。
(iii)     可列席本會幹事會會議。
(iv)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v)       可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及設施。
5.3.3   義務
(i)         遵守本會之會章。
(ii)       出席會員大會。
(iii)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iv)     準時繳交會費。
5.3.4   會費少年基本會員之會費為每年港幣二十元正。
5.3.5   紀律
(i)         違反會章者,可被本會幹事會撤除其會籍,失去其會員所享有之權利。
(ii)       本會任何會員如引致本會名譽或任何方面受損,或引致本會行政及活動產生不便,經調查屬實後,可被本會革除其會籍,甚至追討有關的損失。

5.4     當然會員
5.4.1   資格任何母校之現任或已離職教職員均自動成為當然會員。
5.4.2   權利
(i)        可列席本會會員大會。
(ii)      可列席本會幹事會會議。
(iii)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iv)    可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及設施。
5.4.3     義務
(i)        遵守本會之會章。
(ii)      列席會員大會。
(iii)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4.4        會費當然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5.4.5     紀律
(i)        違反會章者,可被本會幹事會撤除其會籍,失去其會員所享有之權利。
(ii)      本會任何會員如引致本會名譽或任何方面受損,或引致本會行政及活動產生不便,經調查屬實後,可被本會革除其會籍,甚至追討有關的損失。


第三章 名譽會長及顧問
6 名譽會長及顧問
6.1      資格:以下人士經幹事會邀請及通過後可成為名譽會長或顧問。
(i)         任何曾任或現任母校的校監、校董、校長。
(ii)       曾任母校之教職員。
(iii)     社會賢達及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6.2        任期:名譽會長及顧問並無任期限制。

6.3      名譽會長及顧問的權利
(i)         可列席本會會員大會。
(ii)       可列席本會幹事會會議,並就本會事務提供建議。
(iii)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iv)     可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及設施。
  

第四章 幹事會
7 職位
7.1      會長:主持及監察本會的行政會務,負責召集、主持幹事會會議及會員大會。
7.2      副會長:協助會長推行會務,會長出缺時須代行其職權。
7.3      文書:處理一切檔案、文書及會議紀錄。
7.4      財政:負責財政收支、編寫財政報告及年結。
7.5      公關:負責宣傳及聯絡事宜。
7.6      康樂:策劃及統籌活動。
7.7      福利:負責處理本會會員福利事宜。
7.8      資訊科技:負責本會一切電腦及網頁更新事宜。
7.9      總務:協助推行會務。
7.10教育:組織有關提供給會員及社區方面的講座或課程

8 人數及常設職位
人數最少為八人,最多二十人當中必須包括會長、副會長、文書及財政(四個職位不能重覆兼任)

9 任期
幹事的任期為兩年,由上任當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第三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可連任兩屆。

10 權責
10.1  為本會最高的行政組織,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推行會務。
10.2  主持會員大會及提交會務報告、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
10.3  擬定及推行本會全年的工作計劃。
10.4  可設立專責小組,協助推行會務。

11 選舉
11.1  任何成年基本會員,均可自行組成候選內閣,並在選舉報名期內向選舉委員會報名。
11.2  選舉於會員大會召開當日進行,得票最多之候選內閣將當選為新任幹事會。
11.3  如只有一個候選內閣,無須進行投票,各人將自動當選。
11.4  經補選成立之幹事會任期為該屆之餘下任期。

12條 交職
全體幹事須於任期完結翌日,正式向下屆幹事會移交一切職權。新幹事名單須於交職一個月內呈報香港警務處的社團事務署備案。

13  表決
凡議案之通過,須由當天出席會議幹事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若贊成及反對的票數相等時,則會長有最後決定權。

14 常務會議
14.1  須每年開會最少四次,每次相隔不可多於三個月,法定人數為幹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14.2  通告及議程,須於會議前最少七天通知所有幹事。

15 臨時會議
15.1  必要時可由會長召開。
15.2  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15.3  通告及議程,須於會議前最少四十八小時通知所有幹事。

16 辭職
須於一個月前,書面向幹事會申請,並申明理由。經幹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7 革職
當四分之三或以上幹事贊成,幹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表決革職議案。

18 職位懸空
18.1  如會長職位懸空,則由副會長補上。
18.2  幹事會可自行決定幹事職位懸空之處理方式。
18.3  新幹事任期為原有幹事之餘下任期。

19 專責小組
負責協助幹事會處理特定事務,任務完成後隨即解散。

20 選舉委員會
負責處理有關幹事會選舉事宜,由當屆幹事會委任。


第五章 財政
21 財政
21.1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的十月三十一日止。
21.2  所有基本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會費數額由幹事會收取。在任何情況下,本會不會退還已繳交之會費。
21.3  所有收入須存入本會銀行戶口。
21.4  本會發出的支票,須由會長及財政兩人共同簽署。如任何一方因事未能簽署,則由副會長代行。
21.5  所有收入只能用於支付本會正常開支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費用。
21.6                幹事會須將每年不少於二分之一之盈餘撥作儲備金。(除第一屆外,因成立之初需購置大量物品作處理會務之用)
21.7  所有儲備金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提取。
21.8  幹事會可由儲備金撥款予母校,協助母校推行教育工作。
21.9  本會可接受任何人士的合法捐贈。


第六章 會員大會
22 權責
22.1  由全體基本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組織。
22.2  建議、討論及通過幹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22.3  商討及決定會務。
22.4  選舉及罷免幹事。
22.5  可向幹事會提出修改本會會章。
22.6  大會休會期間,由幹事會代為推行會務及執行大會之決定。

23 主席及文書
23.1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會長主持,若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若上述兩人均缺席則由幹事會即時推舉其中一位幹事主持。
23.2  大會文書由幹事會文書擔任,若幹事會文書缺席,則由其他幹事擔任。

24 開會通告
24.1  幹事會每年須要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4.2  幹事會須於召開會員大會前三十天在本會網頁內通知全體會員。
24.3  所有臨時動議須通過三分之一或以上出席的基本會員同意方可討論。
24.4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基本會員不少於五分之一或四十人;若不足法定人數,則宣佈休會,並於三十日內再次召開,且幹事會須於開會前七天在本會網頁內通知全體會員。再次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
24.5  如有十分之一基本會員以書面聯署要求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附上理由及討論議案,幹事會須於三十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於開會前七天在本會網頁內通知全體會員。惟討論均須依照該議程所載之事項進行,不設臨時動議。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基本會員不少於五分之一或四十人;如特別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不得再次召開。
24.6  所有會員均有義務回覆大會所發出的通告,以便統計當日出席的人數,作出適當的安排。

25 表決
凡議案之通過,須由當天出席會員大會的基本會員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


第七章 會章解釋、會章修改
26 會章解釋
幹事會為本會章之唯一合法解釋組織,而幹事會會長為唯一合法解釋會章之發言人。

27 會章修改
幹事會可就會章內容作出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八章 解散
28 解散舊生會
如解散本會,須由當天出席會員大會的基本會員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所有應繳款項必須付清。如有剩餘資產,一概捐予母校。